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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调研发现乡镇政府调查取证存在三大不规范行为
作者:行政庭 胡兰芳   发布时间:2010-01-26 17:18:15 打印 字号: | |
  平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乡镇政府在调查取证时证据意识存在偏差,取证行为不够规范,由此引发行政争议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以乡镇政府处理的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为例,调查取证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举证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提供证据材料。由于村民法律意识的局限,乡镇政府需进行合理引导。但该院从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乡镇政府没有明确告知村民提供证据的权利义务,部分乡镇政府即使在调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一笔带过,未向当事人明确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由此导致,一方面使争议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完全应该由乡镇政府调查,从而消极提供证据,一旦乡镇政府处理结果对其不利又认为乡镇政府有失公平;一方面则是乡镇政府自身调查取证困难,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还未能查清事实,不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

  二、调查人员身份不规范

  实践中,乡镇政府处理村民间土地使用权争议时,应由其负责土地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但该院从审理的相当比例的案件看,负责调查取证的往往是当地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这些人与乡镇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在没有乡镇政府委托的情况下,并不具有执法资格。因此,一旦争议当事人对这些人员的执法资格提出质疑,经这些人调查取得的作为乡镇政府行政决定的依据必将受到质疑,乡镇政府在诉讼中将很被动。

  三、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

  现场勘查是乡镇政府调查取证的重要方式,勘查笔录必须客观、真实,与争议现场情况一致。但该院发现,有的乡镇政府并未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给予足够重视,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情况与其最终认定的事实不相符,又无法说明理由;有的乡镇政府所作现场勘查笔录仅有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些有瑕疵的现场勘查笔录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最终的事实认定。

  针对上述问题,平谷法院认为调查取证是乡镇政府执法的关键,必须尽快进行规范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通过制作、送达举证通知书或者口头告知并记入笔录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义务、期限以及不能如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出具证据收据,由提交人和接收人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备查,以便有利于乡镇政府梳理证据,防止在诉讼过程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发生争议。三是建议乡镇政府理顺其与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严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四是正确制作现场勘查草图和笔录。制作笔录时,必须有当事人、在场人及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时,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制作现场草图时,必须注明绘图时间,绘图人,有当事人、在场人的签名,并要对草图进行必要的说明。
责任编辑: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