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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赡养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金海湖法庭 章谨  发布时间:2010-01-27 16:12:29 打印 字号: | |
  孝,一直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赡养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子女赡养父母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也从各方面、各层次采取各项措施以不断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1950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已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自198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婚姻法》,该法在保留旧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了赡养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又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印发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依据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具有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人每人每月均可领取到200元福利养老金。这是我国首个统筹城乡、标准一致的福利性老年保障制度。

   可以说,针对老年人赡养问题,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都在日趋完善,以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公民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仍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赡养纠纷。根据这一情况,金海湖法庭在广泛收集相关材料和深入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赡养案件,尤其是施行200元福利养老金后赡养纠纷所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赡养案件的现状及成因

 (一)赡养案件的现状

  1、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从我院近三年审理赡养案件的数量来看,每年的赡养案件均在90件左右,其中,2005年91件、2006年84件、2007年90件。施行200元福利养老金后,曾预期赡养案件数量会有所减少,但从2008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院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赡养案件47件,照这样的标准,2008年全年的赡养案件数量也应与前三年基本持平。

  2、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我院2005年受理赡养案件91件,调解29件,调解率为31.9%;2006年受理赡养案件84件,调解27件,调解率为32.1%;2007年受理赡养案件90件,调解42件,调解率为46.7%;2008年上半年受理赡养案件47件,调解26件,调解率为55.3%。

  3、提起赡养纠纷诉讼的被赡养人年龄较之前几年有明显降低。这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也日益暴露出一些弊端。有些老年人,还没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六十周岁,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就以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

  4、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的子女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明显较重。除给付生活费外,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还包括负担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这就根据老年人是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老年人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在这种情形下,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大部分由政府负担,子女只需要承担余下的小部分;另一种则是老年人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在这种情形下,子女就将承担老年人的全部医疗费用。

  (二)赡养案件的成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赡养案件的成因较之前几年有显著变化。因经济困难导致的赡养案件明显减少,女儿出嫁后就不用赡养父母的旧观念也已基本转变,老年人再婚、分家不公及婆媳矛盾逐渐成为赡养案件的主要成因。

  1、老年人再婚。金海湖法庭今年上半年受理两起因老年人再婚而导致的赡养案件,均是因为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并且认为既然再婚了就应该由再婚老伴扶养,从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有甚者,其中一个案件中的长子平时在平谷城区工作,但其宁可将祖遗宅院闲置,也不肯让改嫁后的母亲在此居住,致使七十多岁的老太太不得不诉至法院要求对祖遗宅院进行分家析产。待到现场勘察时,法官赫然发现,该长子竟然把宅院大门完全焊死,以达到不让母亲进住的目的。面对法官的质询,其还振振有词、理直气壮,殊不知老太太对该房产亦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2、分家不公。在农村,老年人大多在子女成年或成家后将家庭财产分配给各子女,因为每个人对财产分配标准的理解不同,也就导致了子女之间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赡养纠纷。如原告倪金珠诉被告倪春利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生有2个儿子,被告系长子。2000年分家时,原告只分给被告小部分动产,而将祖遗房产及大部分动产分给次子。尽管约定由次子给付被告20000元房屋折款,但被告仍感觉分家不公,既迟迟不肯将个人财产从已分给弟弟的房产中搬走,也不按分家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从而导致兄弟反目,父子成仇。

  3、婆媳矛盾。婆媳矛盾一直以来都是家庭不和睦的主要因素,在农村,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婆婆太过挑剔或儿媳太过任性都可能导致婆媳矛盾,而长此以往的结果就是待到老年人年迈需要赡养时,或者是婆婆仍百般挑剔,提出许多无理要求,或者是儿媳不配合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结果导致赡养纠纷的产生。如原告冯桂兰诉被告王保全赡养纠纷一案。被告王保全系原告冯桂兰之长子,其婚后即与妻子一起和父母共同生活,因王保全长期在北京工作,家里就剩下儿媳和老两口,婆婆长期对儿媳又打又骂,儿媳生产之时也没有给予适当的照顾,导致双方矛盾很深。现原告年事已高,依据协议本应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但原告以被告为其提供的住处面积太小、夏季过于闷热及被告不对其进行照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租房另过,由被告每月给付租金。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说到妻子所受之委屈,声泪俱下。也许,被告对原告确实有照顾不周的地方,但双方的矛盾也与原告的挑剔不无关系。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从表面上看,赡养纠纷只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但究其成因,既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够完善,也有公民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观念的日益淡薄。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以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老年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以保证老年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方面的救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农村各种文化阵地,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让全社会牢记“老吾老及吾人之老,幼吾幼及吾人之幼”的古训,在加强有关赡养的法制教育宣传的同时,配合以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尽力填平父母与子女、公婆与儿媳之间的代沟。

  (二)进一步推行和发展农村福利事业。在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的同时,我们还要在农村进行更为广泛的推行。针对农村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我们现在既有农村养老保险,也有农村合作医疗,但是,仍然有部分老年人没有加入进来,结果导致一旦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而老年人特殊的身体状况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方面的过重负担也常常使子女负债累累。尽管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到200元的福利养老金,但是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老年人在由本人或子女缴纳一小部分钱的基础上,能够领取到更多的养老保险金。同时,还应组织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子女或本人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由本人或子女缴纳,实在没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办法解决,既保障老年人患病能及时得到救治,也可以减轻子女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

  (三)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发展农村福利事业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针对赡养案件的成因及特点,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审结赡养案件的同时,尽可能地弥补双方感情上的隔膜,最大限度地缓和双方的矛盾,以保障双方日后的和睦相处。否则,心结不解,感情不够亲近,即使法院判决给付赡养费得到执行,对老年人来说,也是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甚至还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间更深的矛盾。

  1、老年人再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老年人健康生活的心理需要。随着子女长大成人,组建自己的家庭,老年人需要一个老伴来陪伴自己度过余下的岁月,这种相依相伴是任何一个子女都不能够给予的。所以,对因老年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要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说服教育,使他们真正地重视老年人的心理需要,意识到再婚老伴不仅没有抢走他们的父母,还在某些方面分担了本属于他们的照料责任,不仅自觉自愿地给付赡养费,还能够敞开心扉地接受家庭新成员。

  2、“分家不公”和“婆媳矛盾”当然不能成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但是,面对父母的偏心和公婆的挑剔,子女或儿媳心中的不满完全可以理解。处理这类赡养案件,要重视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既让子女认识到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让父母认识到其偏心、偏爱行为给子女身心造成的伤害,努力做到让子女心甘情愿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也让父母能够从其他方面,比如对孙儿的照料等方面逐步填补与子女或儿媳在情感上的裂痕。

  3、针对提起诉讼的被赡养人年龄明显降低的特点,要严格审查被赡养人是否具备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而《婚姻法》亦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不满六十周岁的被赡养人,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若不符合,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四)这些年,城市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例在各类新闻媒体屡见不鲜,而广大的农村老年人由于温饱问题尚待解决,所以,更为关注的是“经济上的供养”,尚无暇顾及“精神上的慰籍”。现在,随着200元福利养老金的推行,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推广,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正日益得到满足,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老年人对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也就随之产生,即开始要求精神赡养。这需要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子女要在精神上关心老年人。和老人共同居住的,不仅要照料其日常生活,还要时常与其沟通聊天,未和老人共同居住的,则应该经常回家探望,不只是买点营养品,还要多呆会儿,陪老人说说话,听老人唠叨唠叨。其次,老年人也不要把精神赡养的重担完全压在子女身上。现代社会竞争多、压力大,子女往往无暇更多地从精神上赡养老人,因此,老年人要广泛培养各种兴趣爱好,多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使自己的生活充实起来,使得“空巢不空、孤居不孤、欢乐常伴”,做个快乐老人,幸福安度晚年。

  农村老年人赡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做好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使赡养难得到较好解决,确保老年人都舒心地安度晚年。
责任编辑:张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