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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调研发现四类案件易出现执行不能
作者:执行庭 裴 纪  发布时间:2010-01-27 16:36:04 打印 字号: | |
  平谷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是执行不能进而产生执行积案的重要原因。在该院2007—2008未执结的1368件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约占50%以上。

  一是涉“财”案件执行不能。作为远郊区法院,我院面对的大多数被执行人为农民,一些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老弱病残”留守,根本找不到可以执行的物品或财产,导致人难找,财产难寻;有的被执行人即使在家务农,其财产也仅够维持家人的基本生活。此外,尽管目前国家加大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匀挥泻艽笠徊糠峙┟窆つ岩园词卑炊罨竦美投?ǔ辏?杖氲牟晃榷ㄒ驳贾轮葱胁荒堋?

  二是涉“困”案件执行不能。这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也不存在逃避执行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未结案比例却较大。原因就在于这些人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人借款是为了承包土地或从事商业活动,但由于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债务,确无履行能力。

  三是涉“企”案件执行不能。一些企业在转制、并轨过程中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有的因政策关闭,导致职工的工资都没有保障,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是涉“府”案件执行不能。随着城乡统筹的逐步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因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这些单位有的应承担直接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平谷法院认为因上述问题产生的执行积案,被执行人虽也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但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采用现有执行措施在短时期内也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因此“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至关重要。“事前预防”即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审判人员要综合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审判技巧,在法律的范围内兼顾执行,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他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并灵活运用执行措施,讲究执行策略,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使案件“起死回生”、柳暗花明。“事后补救”即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执行救助金,对困难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或社会救济。
责任编辑: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