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辖区内拆迁改造,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受理的农村房屋类案件大幅攀升,2010年第一季度,已收案2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90.9%。该庭经调研发现,新增案件可分为六类:一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二是返还原物纠纷,三是恢复原状纠纷,四是法定继承纠纷,五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六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且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历史过于久远,多是祖传房契。大多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20世纪50年代的房契(地契)为主,更早的甚至有民国时期的房契(地契)。二是诉争房屋大多不复存在。由于拆迁补偿利益可观,许多当事人见有利可图,在房屋拆迁后或者在诉争房屋已经拆毁重建多年后向法院起诉。三是案件审理干涉到行政领域。在恢复原状类和返还原物案件中,因大多诉争房屋不复存在,作为返还与恢复原状的标的——房屋,都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才能重建。四是双方当事人多是亲属,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相当一大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近亲属,他们父亲或者祖父曾经共同分得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五是原告方往往不具有本村户口,多为本村出嫁女或者户口已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
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导致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以下难点:一是作为证据的房契的证明力难以确定。由于历经多次历史变革和政策变化,原告持有房契的房屋或土地早已不复存在或者多次易主,且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房屋现在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没有政府颁发的正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二是诉争房屋已不存在致使诉讼陷入僵局。由于诉争房屋大多不存在,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返还原物、法定继承和房屋买卖合同类案件的诉争标的也就不存在,是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还是允许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存在分歧。三是司法权容易干涉到行政权。在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诉讼中,如果诉争房屋不存在,必然会涉及到房屋的恢复重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农民建造房屋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法院来说,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会干涉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的行使,如果不予支持的话,原告方的权益又得不到保障。四是如何有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大多已将户口迁出,因此无论是返还原物还是恢复原状,在诉争房屋不存在的情况下,都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社员权,非本村村民是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其一;其二,原告通过维权所得利益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如当面临拆迁时,由于诉争的老旧房屋已不存在,法院只能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一定补偿。但如果原有房屋存在,原告方会得到拆迁补偿款和回迁楼,价值上百万,而远非补偿的几十万,二者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