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释明权法律规定不具体、辖区群众诉讼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平谷法院调研认为应从以下五方面规范法官释明权行使,以发挥释明权制度在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将能动司法落到实处。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应主动发问。对当事人因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承办法官应主动向当事人发问,引导当事人清楚明确陈述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时,法官应适当释明。对当事人因法律知识不足导致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的,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多问一句”,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维护。
三、当事人出现不法或不当的诉讼行为时,法官应当通过释明加以预防和纠正。如法官要积极提示当事人依法如实举证,对提供伪证的危害性进行充分释明,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时,法官应释明令其补充。当事人就其主张之事实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时,法官不应立即以该当事人未尽举证义务认定其主张事实不成立,而应向当事人释明举证制度和举证不能的后果等,提示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误解法律规定时,法院耐心解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适用法律不认同时,法官应充分做好判后答疑和辨法析理工作,耐心和当事人沟通交流,纠正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