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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法院调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胡兰芳  发布时间:2010-05-24 10:56:02 打印 字号: | |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之际,平谷区法院调研行政审判案件情况后发现,虽然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诉讼意识不断提高,但相对人在行政维权过程中尚存在如下不足,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得到维护。

  一是时效意识不强,导致诉讼超过法定期限。虽然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起诉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对人缺乏时效意识,表现为:在收到行政决定书后不注意决定书中有关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告知内容,当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想到要提起诉讼;不及时寻求复议或诉讼途径救济,而是向上级机关领导、政法委、人大、纪检委等部门反映问题,当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取得救济时才提起诉讼,此时起诉往往超过了法定期限。

  二是举证能力不强,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并未排除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权利及个别情况下的举证义务,但在实践中出现:1、相对人往往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放弃自身的举证权利;2、相对人在行政行为发生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保留相关证据,导致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无法就提出申请的事实提供证据;3、相对人提供证据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形式等。

  三是对行政诉讼审查对象认识不清,导致起诉被裁驳。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对人认为只要与行政机关有关的行为都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诉讼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驳回。

  四是对行政诉讼功能认识存在偏差,导致缠讼信访现象出现。行政诉讼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解决行政纠纷,但由于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效果也是有局限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对人认为行政诉讼可以解决其所有实际问题,一旦问题在诉讼中得不到解决,就无理缠讼或信访。如涉土地的行政裁决案件中,村民对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政府行为并无不妥、驳回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后,相对人混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通过信访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其土地使用权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为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能力,增加其对对法院裁判结果认同,减少涉诉信访现象,平谷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行政诉讼宣传力度。在行政诉讼宣传中重视宣传手段的可接受性、宣传途径的多元化、宣传效果的有效性。行政法官走进乡村、社区进行法律宣讲、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或者选择典型行政案件就地开庭等,通过面对面的宣传方式,使基层群众清楚了解、正确认识行政诉讼。

  二是加大行政诉讼引导力度。在行政诉讼不同阶段,法官发挥能动性,引导相对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庭审前,送达书面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就举证的权利、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及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等明确提示,耐心解释相对人提出的问题;庭审中,恰当引导相对人全面陈述诉讼请求;宣判后耐心答疑,当行政诉讼本身不能解决相对人实际问题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三是加大行政案件协调解决力度。根据案件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在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搭建对话平台,减缓、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有效帮助相对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