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执行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发现已年过八旬的申请人存在虚假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被执行人即申请人的儿子进行了教育,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张杨氏与被执行人张某系母子关系,张杨氏已年过八旬,张某也60有余,二者原本共同生活。1996年初,张杨氏与张某之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不予制止,致使张杨氏被张某之妻打伤。由于婆媳关系紧张,张杨氏无法继续与张某共同生活,便搬与孙子同住。2004年,张杨氏将张某诉至我院,索要赡养费。该院判决张某每月给付张杨氏赡养费200元,每年给付大米、白面各100千克。张某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每月给付张杨氏赡养费减至100元,每年给付大米、白面减至各50千克。
今年以来,张某与张杨氏关系再度紧张,并拒绝支付赡养费。张杨氏愤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报复张某,张杨氏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竟以被二审撤销的一审判决书为依据,并蒙骗过关,立案成功。
当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张某情绪激烈,态度强硬,拒接解释,并扬言“就是不执行,法院爱怎么处理都行”。为缓和情绪,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将张某传至法院了解情况,并由此知晓了张杨氏虚假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
执行法官在意识到张杨氏行为性质的严重后,考虑到其已年过八旬,且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便决定对其责任追究以批评教育为主。经过耐心的释法析理、说服教育,张杨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又对张某进行了教育,张某对其拒绝赡养母亲行为后悔不已,主动支付了母亲的赡养费。
至此该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