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军收到一封熊儿寨乡北土门村村民委员会的来信,感谢我院执行局为其执行回17余万案款,赵军院长在表扬信上做出批示。
赵军院长批示:“权利人以失而复得的心情给我们写的感谢信,内容值得思索。信中赞扬王春明同志工作责任心强,为执行局和平谷法院赢得了声誉,值得学习。感动当事人的执行事件还有很多,有这样的执行队伍,值得党组的信赖。”
福华焦化厂系我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创办的福利企业,厂里80%的员工为残疾人。2006年,福华焦化厂起诉要求北京市胜云玛钢厂支付所欠焦炭款17余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胜云玛钢厂于2006年5月31日前给付福华焦化厂焦炭款及诉讼费共计177 349元。但胜云玛钢厂拒不给付,故福华焦化厂于2006年11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且负债累累,除厂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执行员迅速果断地将该厂房予以查封。为避免当事人支付评估拍卖费用,造成额外损失,执行员没有简单的将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而是积极做被执行人工作,向其讲明利弊,劝导其自动履行。在执行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筹集来资金偿还给福华焦化厂,使得此案即圆满执结,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熊儿寨乡北土门村村民委员会向我院院长致感谢信,赞扬我院执行人员责任心强、思考缜密、行动敏锐,本案的妥善处理使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庄严、法官的智慧与执着,平谷法院将便民、亲民、利民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