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我院共受理乡镇政府拆除违法建设相关案件10件,其中,起诉强制拆除决定案件3件,行政赔偿案件3件,限期拆除决定案件2件,强制拆除行为案件1件,不履行拆除法定职责案件1件。上述案件中,被告败诉率为30%,远超过全部行政案件6%的败诉率。我院调研认为乡镇政府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重结果轻程序、格式文本不全面、调研取证不深入,进而导致纠纷产生。我院就规范乡镇政府拆除违法建设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应正确处理好新法和旧法适用的关系。拆除违法建设案件适用较多的法律规范为《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对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重视不足,《行政强制法》对限期拆除、催告、强制拆除等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其中部分内容对《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法院建议乡镇政府在拆除违法建设案件中,既要遵守已有法律规定,又要根据法律位阶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避免适用法律错误。
二是应正确处理好执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相关法律规范对拆违过程中的各种时限有明确规定,如行政主体发现违建后二十日内应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院建议乡镇政府在拆违过程中,既要及时制止查处违建行为,减少违法建设人的损失,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
三是应正确处理好格式文本与案件特殊情况的关系。乡镇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强制拆除决定书多采用格式文本,仅记载违法建设的地点和面积,但对违法建设的时间、四至、建设者以及当事人的诉权记载不明确,实践中常出现处理决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难问题。法院建议乡镇政府应注意格式文本的适用情况,对案件特殊情况详细注明,增加处理决定书的可执行性。
四是应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关系。法院建议乡镇政府在拆除违法建设执法中,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提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明涉案建设合法的证据,同时乡镇政府应当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协查、谈话等方式取证,既要收集违法建设所在地属于乡村规划区的有效证据,又要收集涉案建筑已经违反规划管理的有力证据,确保拆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