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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调研刑事被告人四种心理影响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作者:武林  发布时间:2013-04-01 16:27:21 打印 字号: | |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该原则的适用,部分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本无异议,但又希望通过上诉程序充分表达或实现某些意愿。我院2012年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013年一季度为80%,我院调研发现被告人的四种心理对该指标有重大影响:

  一是“留所”心理。我国相关文件规定罪犯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内,拘役剩余刑期在1个月以内的,由关押看守所负责执行。部分已决犯剩余刑期接近送监执行期限的,不愿下监,特别是外地罪犯不愿回原籍服刑的,往往通过上诉程序来表达留所意愿。

  二是“立功”查实心理。一审中部分被告人检举揭发可能构成立功,但公安机关查证周期较长,往往不能在一审审理期限内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为此部分被告人通过上诉程序来延长审判周期,期待自己立功情节可以查实,并减轻刑事处罚。

  三是赔偿减刑的投机心理。部分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家属“持币观望”,视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在二审程序中予以赔偿。有的被告人及家属具有赔偿能力,但赔偿意愿不足,存在观望心理,对于一审所处刑罚可以接受的,不再进行赔偿;对于所处刑罚较重的,则在二审程序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期减少刑期。

  四是期待无罪心理。部分被告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对判决结果有误解或抵触情绪,通过上诉程序表达自己的不满。部分被告人因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甚至觉得自己遇到“冤案”,同时在押被告人之间也会就刑期问题进行比较和沟通,但并不深入了解量刑情节等具体情况,导致其形成“同案不同判”的错误理解,进而通过上诉程序表达自己不满。

  针对以上特点,我院提出下列措施:一是加强与二审法院的协调,对案件本身不存在问题的,尽量缩短二审审判周期,使意图通过上诉程序来实现留所的被告人无法实现意愿。二是对于被告人可能构成立功的,督促侦查、检察机关尽快予以查明,能在一审期间查明的,给予必要时间;周期过长的,明确告知被告人并向其释明该类立功在执行阶段也可减刑,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该类案件上诉率。三是加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四是依法行使释明权,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消除被告人对判决的误解,联合其亲属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责任编辑: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