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自2010年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75件,审结66件,其中仅有1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案件均在不同程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作为被告方因医疗行为不当被判决承担的赔偿总额共计638万余元。我院调研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过错:
一是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有术前未认真检查,或者虽有检查、诊断,但无相应治疗或治疗措施不够全面有效;未能根据患者病情采取必要的措施;准备工作不足,术前检查不完善、对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足够的认识,术前术后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应对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当,患者转危时值班医生不在岗等。
二是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不充分。具体表现为病历资料中记录不全面,不能如实反映告知情况;与患者及家属缺乏沟通,未告知注意事项。患者死亡后,家属如对死因有疑问,医方应当查明具体死因,进而确定医方有无过错。医方应向患者及其亲属就患者的病情及诊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进行必要告知。医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能够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而且在产生医患纠纷后也有利于医方免除责任。
三是书写、修改病历不规范。主要有:患者基本信息记录有误;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以避免诉讼中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性怀疑。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四是对患者病休期间出具的诊断书与其病情不符。部分医务人员偏离患者的病情连续多次应患者要求出具休假建议,降低了医院的公信力,易引发矛盾。如有的患者仅仅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但医院先后出具了数月的休假建议,引起赔偿义务方质疑和不满。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结合典型病例进行分析,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及思想认识。二是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证据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证据意识,规范医务行为。三是健全医疗纠纷档案。对发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认真总结,以要点提示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以达到规范医疗行为的目的。四是增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发现严重偏离患者病情出具诊断证明的,应严格追究其责任,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