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方位、多角度的关注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弘扬了传统美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我院立足自身工作特点,并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推行四多方针,以实际行动助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是多解法律之惑。我院辖区内的老年人,大多数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出现纠纷时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院定期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月活动,在敬老院、老年人活动站这样的老年人聚集区举办普法知识讲座,发放具有针对性的维权手册。手册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便于老年人理解。遇到老年人立案时,工作人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充分向其释明享有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权利。开庭前,我院还向老年人发放其特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告知书,载明相关法律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解释,保障老年人能够充分知悉相关知识。
二是多施利民之举。考虑到老年人身体方面的特殊性,我院专门配备了老花镜、助听器、应急医药箱等物品,以备老年人的不时之需,同时针对他们可能出现的一些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证老年人能够正常参加诉讼。针对涉及老年人案件,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我院也提高了巡回审判的比例,将案件开到了老年人的居住地,减少了他们因为往返法院带来的辛苦与不便。现在我院涉老案件的巡回审判率已经达到了70%。
三是多解经济之困。我院对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的老年人,经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交纳诉讼费困难的情形,积极为其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手续。同时对于经济困难又确实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老年人,工作人员主动向其释明享有司法救助等方面的权利,并为其获得免费或者优惠的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在法律效果方面,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一律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绿色通道模式,及时、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解决他们的经济难题。
四是多行调解之实。在处理老年人案件尤其是赡养类案件时,我院要求法官转变观念,树立全力调解的理念,不一味追求结案。调解方式讲究多方调解,除了法官自己主持调解之外,还积极邀请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共同参与调解,从情、理、法三个层面开展工作,努力缓解老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的局面。调解的范围从以往侧重于物质赡养到现在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并重,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合理意愿,全面关心老年人的需要,让他们过上温馨、和谐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