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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调研发现监控设备利用不足影响其作用发挥
作者:武林  发布时间:2014-02-18 09:35:27 打印 字号: | |
  视频监控设备目前被广泛运用于公共领域,有效弥补了人工监控的缺陷,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平谷区法院也发现由于监控设备利用不足,未能最大化发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明犯罪事实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视频监控布局存在缺陷,滋生犯罪行为。现有视频监控设备主要应用于城区主次干道和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繁华商业地带、大型娱乐场所等地方。而在城郊结合部和一些社区等区域,视频监控点严重不足,一些老旧社区中的视频监控点几乎为零,甚至连保安都没有。视频监控布局的缺陷,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常常选择监控空白地带作案,如近两年多发的老旧小区入室盗窃案,严重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视频监控设备位置较隐蔽,不利于警示犯罪。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地点给出明显的标志,可以给企图作案的人员以警告,甚至促使其打消作案意图,如一些监控设备完善的大型商场、超市,发案几率明显低于无视频设备的小型商场、超市。但是目前许多视频监控设备没有设置明显的提示性标志,有的视频监控设备甚至安装在隐蔽地点,如不细心观察根本无法发现,这种做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视频监控设备,但也会削弱视频监控设备的警示作用。

  三是部分办案人员采集证据的意识不强,不利于确定犯罪事实。部分办案人员对视频资料不够重视,不注重收集案发地点的视频资料,或者收集不及时,造成部分案件视频监控数据丢失、覆盖甚至恶意删除。如该院审理的被告人江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侦查人员未及时收集监控录像,致使双方打斗时的录像被恶意删除,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四是视频监控设备运行不利,导致重罪轻纵。有的单位因为设备运行和维护成本高,将监控设各当作摆设,并不通电使用,如该院审理兴谷开发区某企业被盗一案,该企业自行设置的五部监控设备均未投入使用;有的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欠妥,拍摄效果不理想,不能反映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如该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因视频监控位置不佳,无法查明被告人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有的地段视频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不及时维修,导致关键视听资料缺失,如该院审理的张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由于无法查明被告人是否故意驾车冲撞被害人,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李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