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民事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出庭情况增多。在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案件中,同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比例达20%,平谷法院调研发现专家辅助人出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地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甚明确,有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类似于申请一方的证人或诉讼代理人,也有观点认为其类似于鉴定人、独立诉讼参与人,这种功能性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发,如开庭时专家辅助人座位位置摆放不统一,其出具的专业意见采纳到何种程度不明确,影响其实质功效发挥。
二是法庭审查形式不统一。法庭需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理由进行审查,但是审查权限并不明确。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应从其从业资格、工作经验、知识、技能程度,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部分法官认为应节省诉讼资源,将专家辅助人的选任限定在司法鉴定人范围内,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三是专家辅助人作用尚未有效发挥。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目的是为弥补当事人及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鉴定质量。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的法律属性及法官采纳标准均不明确。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能带有偏向性,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的意见则基本相互冲突,法官对鉴定意见及专家意见如何采信尚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