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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换届)公告
作者:平谷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25 17:13:29 打印 字号: | |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保证我区人民陪审员选任(换届)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拟在我区辖区内选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六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选任的陪审员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平谷区工作或经常居住。

(三)、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按照规定及时支付;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法院按照相关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程序和要求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组织推荐或个人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自行或委托亲属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报名材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医师、建筑师等专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寸彩色照片各3张(照片背面写清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未参加过反革命暴乱、各类邪教组织及现实表现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单位推荐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用)一式三份。

  3、表格下载及递交方式:填表说明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单位推荐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用)请登录网易邮箱:pgfyzzc@163.com 密码:89966988 下载或到平谷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领取,正楷字体手工填写或打印后(单位推荐的还须推荐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交到平谷法院政治处。

  4、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1月30日。

  5、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21号,邮编101200)。

  6、咨询电话:89966988、89966992、89966900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二)、资格审查

  由平谷法院会同区人大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三)、任命

  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平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纪律、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人民法官一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31日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