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没有独立的薪酬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立。 ——题记
论文提要:
汉密尔顿曾说:“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 。诚然,我国1995年制定、2001年修正的《法官法》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在某种意义上为法官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建立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埋下了伏笔,然而多年来,这一制度的建立始终没有任何进展。直至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内容 ,自此,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浪潮被推到了新的高点,一些省市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也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而这一次真正触及到法院人财物制度层面的改革,也为我国建立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本文将立足于我国法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从分析当前法官薪酬体系存在的问题入手,寻求法官薪酬的制度化设计以及薪酬结构和标准的合理化设置,探索建立符合我国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特点的法官薪酬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