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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应当提交的立案材料
  发布时间:2017-09-04 14:55:59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状正本、副本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应当有起诉人的签名或盖章,副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一致。

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

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与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及指派的函件。

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可提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起诉人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与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起诉人应提交起诉状主张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对于视听资料等特殊载体的证据,起诉人应提交文字版或者照片等书面载体的证据。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