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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17-09-04 15:05:2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1. 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3.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诉前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申请人为自然人,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委托代理的法律手续。

 3、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注意事项

1.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3. 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4. 保全申请费用: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0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