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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7-09-04 15:09:00 打印 字号: | |
  一、提交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执行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一份

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交,我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应由承办法官签发移送执行书;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