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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商事庭前会议程序完善研究
——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为视角
作者:张琳琳、吕香妮  发布时间:2018-02-05 09:40:1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

现行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一步到庭”现象存在的弊端已严重影响审判效率,而立案登记制实施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审判效率问题亟待解决。最高院于2015年2月4日出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4、225条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以保证庭审质量和效率,但是该规定只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对庭前会议的性质、效力、流程等均未涉及。据笔者调研得知,庭前会议在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中运用较少,且存在运行不均衡、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该问题,本文首先剖析了民商事庭前会议程序未有效运行之原因,提出引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并分析了商谈理论能引入庭前会议程序完善过程的可能性。然后在商谈理论的框架下,从庭前会议的范围、召集、内容、效力等方面,对该程序进行了规范。最后提出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立互动性的诉答程序、证据失权制度、禁止反言制度等配套机制,保障庭前会议程序的规范运行。附件中起草《民商事庭前会议的实施细则(建议稿)》,以尽绵薄之力。全文共9957字(不含附件)。

主要创新观点:

1.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引入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过程中,抓住庭前会议阶段与庭审过程的区别,强调充分发挥各方的互动与沟通性,以总结争点甚至在庭前解决矛盾。借力商谈理论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价值功能。

2.运用实证调研的方式,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庭前会议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探究。

3.尝试解决司法实践中民商事庭前会议程序运行存在的问题,适当汲取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系统规制,设计了配套措施,并在附件中起草《民商事庭前会议的实施细则(建议稿)》,以对基层法院民商事庭前会议程序进行规范。

附件:基层法院民商事庭前会议程序完善研究——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为视角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