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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类型化研究
-----以拉伦茨“类型归纳法”为镜鉴
作者:常旭东、郑飞飞  发布时间:2018-03-07 10:00:0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在分析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笔者发现因对民刑交叉案件认知理论分歧、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亟待引起重视。 探究根源,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多样化分类标准给合同效力认定增加难度。故明确分类标准,对民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而后再依据类别确定合同效力是统一裁判尺度的必要条件。拉伦茨“类型归纳法”以法律事实为要素对法律行为进行归类化研究,通过类型归纳,辅之以裁判者价值判断及比较研究,对法律行为进行综合认定。此种“类型归纳法”对民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法律事实为要素可将民刑交叉案件划分为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与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前者由一个法律事实产生而来,可分为法律上的竞合型和判断上的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后者是由不同法律事实引起,分为内部性牵连型与外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在依据拉伦茨“类型归纳法”对各类案件审理难点进行分析后,笔者以民事法律为根本依据,遵照均衡性与适应性原则,对每种类型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进行逐一分析探讨,确定相应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及标准。在附件中起草《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建议稿)》,以期为裁判者提供参考。 全文共9963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将拉伦次“类型归纳法”引入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以法律事实为要素将民刑交叉案件进行归类研究,再依照具体类型对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进行判定。通过起草《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建议稿)》,对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便于裁判者参考适用。

附件: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类型化研究-----以拉伦茨“类型归纳法”为镜鉴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