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的小汽车家庭普及率不断提升,在交通事故案件纠纷中同时要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的修理费和车辆的贬值损失的当事人不断增多。平谷法院2017年共审结95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共有85件涉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占比近10%,平谷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涉及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案件存在“三个不明确”问题:
一是“赔不赔不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理,车辆的性能、外观、安全性均无法恢复到事故之前,并且在二手车市场上其交易价格也会低于未发生过事故的车辆。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而非一种期待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既然有损失就应该有赔偿。但因为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是“谁来赔不明确”。2012年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司法实务中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即使这种财产损失,没有直接表现出物品的物理形态的损坏或货币形态数额的减少,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财产损失没有发生,此种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损失。对“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直接损失还是一种间接损失的争论,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其赔偿主体应该是侵权者本人还是承保了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的不明确。
三是“赔多少不明确”。对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认定是一个极其专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失数额的认定往往参考评估公司的评估,但是我国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司法评估的启动、程序、标准都没有权威的规定,造成评估机构在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认定上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而汽车消费市场本身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也会影响车辆贬值损失评估的客观性。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确定标准不统一,容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或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面的赔偿,亦会造成具体案件实质上的不公平。
针对上述“三个不明确”问题,平谷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偿进一步明确,明确哪些情况下应该赔,那些情况下不赔,给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二是细化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保险业协会等组织部门在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制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时应更加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减少诉讼纠纷。三是完善司法评估的程序。司法评估机构完善车辆贬值评估方面的司法评估程序,对评估的启动、参照标准、评估人员的资质等都应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证评估数额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