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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
作者:吕香妮、彭聪  发布时间:2019-06-13 14:39:07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以“削弱法院职权”和“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主方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当事人设定了举证责任,却并未对其收集证据赋予足够的程序上的保障,而且还限缩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空间,使当事人相对的证明责任则显得过重,且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依然沿袭此种规定。我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民众法律意识相对较低以及传统无讼文化的影响,将使当事人在发现真实的诉讼程序中,失去最后的救济手段,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认可度降低,且通过发现真实达致实体公正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过分限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妨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已经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对以往的改革进行检讨,并通过适当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 证分析等方法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加以研究。

 

附件: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