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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8-08-23 10:00: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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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所管辖的地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平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本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本院的检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承担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即为本级单位,无其他归属或附属单位。

二、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2091.9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1796.7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95.25万元。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10705.0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88.5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091.6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1.47%。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1001.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05.49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0.03%;项目支出2196.1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9.9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2017年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090.33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75.8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支出8802.3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97%;教育支出15.1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8.4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9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0.0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8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度决算8802.3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9165.03减少362.71万元,降低4.12%。其中:

“法院”2017年度决算8802.3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9165.03减少362.71万元,降低4.12%。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及公用支出。

 2、“教育支出”2017年度决算15.12万元,2017年年初预算持平。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7年度决算15.12万元,2017年年初预算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7年度决算578.45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1012.1万元减少433.65万元,降低42.85%。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7年度决算549.3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989.09万元减少439.72万元,降低44.46%。主要原因:我院2017年实际招录人员比计划招录人数减少

“抚恤”2017年度决算29.0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31.39万元减少2.3万元。主要原因:根据年度实际情况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2017年度决算280.0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457.84万元减少177.83万元。

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度决算280.0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457.84万元减少177.83万元。主要原因:我院2017年实际招录人员比计划招录人数减少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五、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8172.88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第三部分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事业单位。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303.86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79.51万元增加24.3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7年决算数0万元,2017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务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级法院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决算数5.6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8万元减少2.23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开支。2017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的公务活动开支。公务接待20批次,公务接待80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298.1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271.51万元增加26.6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决算数172.7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29.91万元增加42.87万元。主要原因:根据工作需求2017年购置了特种车辆2017年购置(更新)8辆,车均购置费19.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125.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41.6万元减少16.2万元,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严格车辆管理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40.8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2.81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3.91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27.87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9辆,车均运行维护费3.2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482.3万元,比上年1122.61增加359.69万元,增加的原因:2017年度我院上划为一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的预算标准与区级存在差异。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2.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4.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8.1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21.1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21.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7.40%。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17453.08万元,其中:汽车(使用各类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9辆,913.94万元;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8台(套),4198.47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0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3个,涉及金额335.44万元。评价结果如下:其中1个项目采取普通程序评价,为审判法庭维修费项目评价结果为89.35分,属于“基本良好2个项目采取简易程序为互联网接入费项目及网络运维费项目,评价结果分别为85.88分、89分。

二、 审判法庭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审判法庭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审判法庭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预算资金120万元,2017年支出120万元。无结余资金,预算执行率为100%.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该项目综合得分89.35分,项目绩效级别评分结论为“基本良好”。

(三)存在问题

    项目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中长期规划不够明确。

(四)建议

    继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中长期规划。

 

附件: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