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大幅上升,平谷法院将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两个周期对比统计,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中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此类案件呈现以下规律性特征:
一、行政诉讼裁定驳回案件数量、占比双提升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平谷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19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为66件,占所有审结案件数的30.1%。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平谷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69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为406件,占所有审结案件数的52.7%。立案登记实施后的2年半与实施前的2年半相比,平谷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结案数环比增长251%,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在所有审结案件中所占比例增加了23个百分点。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类型化趋势明显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平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406件案件中,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共206件,占总数的50.7%;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共71件,占总数的17.5%;原告起诉不具有基本的事实根据的87件,占总数的21.4%;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共3件,占总数的0.7%;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共19件,占总数的4.7%;原告所诉行政行为明显对其不具有实际影响的6件,占总数的1.5%;重复起诉的6件,占总数的1.5%;受生效裁判文书羁束的4件,占总数的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共4件,占总数的1%。不具备其他要件主要是指,在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起诉的时机尚未超过被告履责的期限,以及原告在同一诉讼中要求对多个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反行政诉讼中一诉一事的原则。通过上述数据可见,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适用比例远远超过其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是裁定驳回起诉案件适用率最高的裁判理由。
三、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中群体性案件多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该院每年均有一批甚至多批群体性案件进入法院,这些案件多涉及拆迁类、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往往是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以各类五花八门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拆迁、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机关的各类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此类案件存在当事人人数多、起诉事项相同、起诉理由相同、起诉时间段集中等特点,一旦处理不好,将可能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
为确保立案登记制落到实处,让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救济,防止滥用诉权的现象蔓延,平谷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正确认识立案登记与依法审查的关系。尽管立案登记制取代了立案审查制,但立案登记不等于立案不审查,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条件的必要审查权并没有被剥夺,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全部照单全收。故此,对于明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被告明显不适格而原告拒绝更正的案件等,立案部门应当大胆的进行不予受理。
第二,加大宣传力度,规制滥用诉权。正确引导当事人对于立案登记制的认识,消除公众的理解偏差,引导当事人更加珍惜和合理行使诉权,同时,对于确属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形,从立法层面明确处罚标准,规制诉权的滥用。
第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法律共同体之间的互动、互联,推动诉前调解、庭外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能够有更多的选择,将不具有诉讼必要性的纠纷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让法院真正的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