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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调研涉瑕疵遗嘱继承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作者:贾曾翔  发布时间:2018-11-20 10:41: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辖区百姓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遗嘱在继承案件中出现次数不断增多,但由于当事人对遗嘱合法形式要件了解较少,导致在涉遗嘱继承案件中出现打印遗嘱、瑕疵自书遗嘱等瑕疵遗嘱形式。据统计,2017年1月到今年6月平谷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128件,其中涉及的瑕疵遗嘱案件有32件,以判决结案的有23件,以调解结案的有5件,调解率仅为15.6%,调解结案率较低。经调研涉瑕疵遗嘱继承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效力问题存在法律空白。打印遗嘱呈现方式是电脑的打印体,其中留存的立遗嘱人的亲笔书写体极少,使得打印遗嘱极容易伪造。我国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其中并不包括打印遗嘱,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以及效力问题给出统一。

二是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虽然给在继承法实施之前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提供效力补正的机会,但是对于继承法实施之后存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到底是一概无效还是效力补正没有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型案件或直接判决认定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无效,或给予当事人对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效力补正的机会。

三是瑕疵遗嘱的立遗嘱人之真实意愿判定困难。立遗嘱人为防止家庭成员因财产的分割而引发家庭矛盾、维持家庭合睦,在立遗嘱后多采取对遗嘱的内容只字不提的方式。当出现遗嘱人没有书写立遗嘱的日期、遗嘱人的签名与遗嘱人的真实姓名不符或采取摁手印、盖章的方式进行等瑕疵时,法官就只能通过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文字内容等方面去推断该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需要通过大量的旁证探知。同时,遗嘱多涉及房产、车辆等权属问题,价值相对较大,瑕疵遗嘱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争夺较为激烈,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这都给审理该类案件造成较大困难。

针对以上难点情况,平谷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增加关于瑕疵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对打印遗嘱的形成和固定具有控制或主导作用,可以认定该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而对于形式上稍有欠缺的自书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二是案件审理中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将举证责任分配于主张该瑕疵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对于极容易被伪造的打印遗嘱,须举证该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打印或着对于该打印遗嘱的形成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否则无法认定其作为自书遗嘱,更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有针对性地送法进社区、进乡村,利用好巡回审判延伸法院职能,提高群众对于法定遗嘱类型、遗嘱形式要件以及立遗嘱程序的了解程度,以此在源头上减少涉瑕疵遗嘱继承案件的出现。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