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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卖小哥送餐过程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作者:夏碧婷  发布时间:2018-10-24 08:48:22 打印 字号: | |
  1、基本案情

外卖小哥小张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南门外,适遇小王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致小张驾驶车辆左侧与小王驾驶车辆的前部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小王受伤。事发后,小王被送到某医院治疗。事发后,小张为小王垫付费用1万余元,某协会垫付费用5万余元。某协会承包了某公司在小张所在地区的外卖配送业务,小张为该协会的外卖小哥。小王将小张、某协会、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

2、法庭审理

  由某协会对小王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和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3、释法析理

   (1)小张与某协会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是指雇用人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务关系时,可从人身依附性、一方提供的工作内容、利益归属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从双方是否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看,小张送餐的车辆系由某协会,小张在送餐过程中需要穿着某协会提供的特定衣服,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1条的约定,小张需接受某协会的管理与奖惩制度,故小张与某协会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从小张的工作内容看,小张的工作内容是按照订单的要求将餐品送到客户手中,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该工作并不需要小张具有特定的资质,不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是纯粹的劳务;从利益归属看,根据某协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外卖合作协议》,送餐业务系某协会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小张提供的劳务系某协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某协会显然从小张提供的劳务中获得利益。综上,小张与某协会之间的关系明显符合劳务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系劳务关系。双方虽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但双方之间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对双方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影响本院依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2)某协会是否应当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各方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张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存在争议。小张主张其系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起还有4单需要派送,并提交了交通支队出具的证明及视频光盘为证,某协会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事故发生时小张已经送餐完毕,并提交了订单操作记录予以反驳,但订单操作记录仅能证明小张已送完1单订单,不能反映小张当时的全部订单状态,且即使如某协会所述,事故发生时小张没有其他订单,但根据订单操作记录,小张订单的完成时间是在11时33分,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距离订单完成时间仅为7分钟,属于小张送餐完毕的返程合理期间,故亦应属小张履行送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故本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张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

本案,小张与某协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小张作为某协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王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某协会承担,小张无需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协会主张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小张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与某协会无关,应由小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小张与某协会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作为双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且双方之间的此项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故对某协会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3)某公司是否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主张某公司与某协会共同经营某公司业务,二者系利益共同体,且某协会不具有外卖配送的资质,某公司没有审核某协会的资质,具有过错,故某公司应当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某公司与小张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次,根据各方陈述及某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某公司并非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其仅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再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从事送餐业务需要特殊资质,亦未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审查经营送餐业务企业的资质,故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审查某协会的相关资质并不存在过错;最后,某公司与某协会均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二者各自对外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某公司对某协会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小张主张某公司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官后语

餐饮网络平台近几年迅猛发展,餐饮外卖市场也逐渐壮大,路上经常能看见身着送餐服的送餐小哥从身边飞驰而过,为了“准时达”以及避免超时罚款、客户投诉等问题。“几乎需要违反所有可能遇到的交通规则”成了送餐小哥的“基本职业体验”。由此,送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就增加了很多。外卖平台往往有着强大的法务团队,因此在与送餐小哥签订合同时,往往规避法律,规避自己的义务,损害了送餐小哥的利益。本案从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即人身依附性、一方提供的工作内容、利益归属等方面进行判断出小张与某协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虽然,某协会提交了与小张之间的承包协议,但是这份协议不必然否定小张与某协会之间劳务关系的存在。小张对其与某协会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影响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小张与某协会之间的劳务关系,有效的避免某协会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义务,加重小张的责任。小张作为一个普通的自然人,法律知识的掌握远没有专业法律人员精通,如果不是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他可能不会发现自己与某协会签订的协议有什么不妥。而某协会的此项协议,也不仅仅与小张一个人签订,应该与其所管理的大部分的送餐小哥都签订了此项协议。某协会在享受送餐小哥为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规避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此种作为应该不只某协会一家,很多承揽送餐业务的公司,都存在各式各样规避法律上约束的行为。送餐小哥的工作本来就很辛苦,收入也不丰厚,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并罕见,为了及时送餐逆行、闯红灯等的事件也常有。本案中小张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还不满24周岁,如果原告小王接近20万元的损失由他个人赔偿,对其个人和家里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负担。法院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案件,最终以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判断小张与某协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结合实践分析出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在其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维护的小张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告诫了那些企图通过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商家,只要目的非法,不论途径被掩盖的多么合法,法网恢恢还是疏而不漏的。承揽送外买的商家应该与送餐小哥签订合法的合同,为送餐小哥的交通工具投保,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