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为窃取钱财,与他人进入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放在家中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各1条、黄金戒指1枚及挂有紫色吊坠的银色金属项链1条,装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经认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法院审理
依照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重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当前已进入炎热的夏季,不少家庭打开门窗进行避暑,一旦有事需要外出,家中门窗往往忘记进行关闭,尤其是家中客厅、桌面等处摆放的有贵重物品时,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盗窃对象,在此提醒大家,家中贵重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外出时务必锁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