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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反映村委会出具证明的行为亟待规范
作者:刘洁  发布时间:2019-01-15 15:43:07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据统计,2016年以来平谷法院委托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比近15%。但调研发现审判实践中委托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职业化”公民代理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突出。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批常年招揽代理诉讼案件,并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牟利的“职业化”公民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就公民代理是否有偿进行明确规定,但公民代理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与有偿的律师代理制度互为补充,在尽可能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营业活动通常需要职业准入管理,而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却并未有此种要求,由此可见,公民代理是区别于营业性法律服务的特殊制度安排。另外,“职业化”公民代理人收取报酬的标准一般低于聘请律师的费用,这种不公平竞争容易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且该种情况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法院审查核实困难。

二是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推荐形式及程序不统一。《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对被推荐公民的所在社区及单位、法律素养、受教育程度、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等资格条件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数社区、单位对被推荐公民的基本情况及履职能力并不了解,被推荐的公民也并非是社区成员或者单位工作人员,且社区、单位通常并不实质审查被推荐公民的材料,出具推荐手续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同时,公民代理人资格条件不明确也导致不同单位对推荐形式及程序认知不一,不同单位对被推荐公民应当具备的条件把握各不相同,推荐手续的格式也五花八门,有的推荐信甚至未写明被推荐公民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案件等基本信息。

三是部分公民代理人法律素质较低,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数公民代理人并未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培训,受教育程度也参差不齐,法律素养及诉讼技术较低,诉讼过程中常以说情代替法律知识,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根本不能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部分公民代理人承诺包办案件,哄骗当事人缠诉、烂诉、上访,干扰正常的审判程序,激化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平谷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公民代理人资格条件和推荐形式,参照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之规定,明确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并对公民代理是否有偿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查询制度,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将公民代理情况留存上网以备查阅,由其对“职业化”公民代理人进行重点公示,为其他法院核实公民代理人身份提供依据。三是帮助贫困特殊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制作发放选任诉讼代理人流程及风险识别手册,提高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选任诉讼代理人时的辨别能力。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