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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合理利用 破坏耕地将受罚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9-01-27 16:26:52 打印 字号: | |
  2004年张明(化名)与某村委会签订“荒子地治理协议”,约定:张明承包该村部分荒滩、荒地进行治理,合同到期必须恢复地貌,不低于现有水平线,土地厚度达30厘米以上,可耕地,能浇水。然而,2009年至2011年间,张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内改变土地用途,挖沙取土,破坏耕地19.35亩,造成沙石裸露、土壤缺失,土地耕作层破坏,难以恢复。期间,村委会、镇政府土地规划科、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局多次对张明挖沙取土的行为进行制止,张明均未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规定,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凡是改变土地用途,包括在农用地上建房、建坟、采石、采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