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告人蔡建国(化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村委会同意,未经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强(化名)。后吕强在上述土地非法采坑,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难以恢复。经测量,吕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7亩,且该17亩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国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最终,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蔡建国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第二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