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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逐利非法采矿,聚众斗殴难逃法网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9-07-18 14:53:42 打印 字号: | |
  2008年间,张晓伟(化名)等人欲强行入股平谷区某金矿,遭郑达(化名)等人拒绝。某日,张晓伟等人纠集何斌(化名)等20余人持砍刀、镐把将金矿洞口封堵,张晓伟伙同艾明(化名)等人纠集的李力(化名)等50余人,持镐把在平谷区某大桥处欲与郑达方互殴;当日21时许,张晓伟等100余人持砍刀、镐把等物乘40余辆车到将军关村某农家院,与郑达等人纠集的20余人互殴,致多人受伤。法院经审理后,以聚众斗殴罪对张晓伟等多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