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一些已经加入传销组织的参与者,在得知投资回报无望后,为拿回投入资金,同时免于法律的制裁,便披上民间借贷纠纷的外衣诉至法院。2013年至2019年10月,全市法院共审结涉传销类虚假诉讼案件99件,其中2018年案件数同比增长60%,较其他类案件增幅较快。平谷法院调研发现,涉传销类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涉案金额呈现特殊性,借款事实不清。涉案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且金额有零有整,以“5”、“6”、“8”数字居多,如50800元、66000元、80800元,取谐音寓意“多财、发财”。原被告之间作为传销组织内的成员并不十分熟识,而原告作为传销组织的下端,其多处于社会的较底层,生活并不十分宽裕,按照生活习惯,并不会随意将自认为大额的钱数借给并不熟识的人,故不存在借款的人情基础。很多涉传销类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仅仅是“老乡关系”或仅是相识。在涉及传销的诉讼中,因双方当事人明知传销系违法行为,为规避法律制裁故而在庭审过程中均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不如实陈述,若不严格审查,法院就会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二是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欠条、转账记录或证人证言。通常原告在意识到传销无利可图时,便要求其上线出具欠条,或留存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有的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也同样是传销的参与者,与原告方串通后出庭作证并不能做到如实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当被告未到庭或同样有意隐瞒传销事实时,仅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则易导致法院依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三是被告缺席率高,极易触发后续诉讼程序。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后,由于被告作为传销组织成员,其联系方式和住所不固定,所以一审启用公告程序对被告公告送达传票和裁判文书的概率偏高。往往直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才会现身,届时被告大多会提请法院再审或向检察院提起监督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由于传销人员住所不固定,当事人不自认、不配合,且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将此类涉案行为认定为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