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复工日期日益临近。眼下,正式疫情防控的关键期,无法复工的劳动者们,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防控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
一、如果员工因实施隔离治疗措施等情况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怎么办?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解除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标准该如何支付?停工停产企业应为未劳动职工支付生活费。
人设部确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根据人设部相关通知,为稳定就业,共克时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疫情期间的仲裁时效怎么算?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非常时期,愿大家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