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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 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作者:刘洁  发布时间:2020-01-13 14:28:53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02年9月,魏×与赵×自行相识,200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房屋系赵×在婚前购买,房屋价款1031248元,购房时赵×个人贷款80万元,2006年3月20日开始还贷款。2008年12月16日,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9月22日,赵×提前一次性归还房屋贷款本息731959.48元。同日,赵×将上述房屋过户至魏×名下。

再审申请人魏×主张,被申请人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行为属于将房屋产权百分之百转移到申请人名下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应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二)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海淀房屋系赵×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该行为应视为赵×对魏×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魏×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魏×与赵×的夫妻共同财产。魏×主张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即表示赵×将海淀房屋赠与魏×,魏×应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魏×应提供协议佐证其主张。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亦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魏×,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魏×亦不能因房屋更名到其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案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处理正确,本院不持异议。魏×再审申请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否则,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夫妻中一方的赠与以及夫妻之间的赠与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魏某,如果仅仅做了变更登记而未有其他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协议佐证且原产权人不认可完全赠与对方的,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因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而认定为个人财产。

所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如果是不动产,除了更名登记外,应当再加上一份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不动产为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完全达到受赠与方取得财产百分之百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否则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当初的赠与方一般是不会认可房屋更名是表明完全将房产赠与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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