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释法
离婚后婚前彩礼能否要求女方返还?
作者:刘洁  发布时间:2020-01-07 14:48:06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女)与被告候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钱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候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钱某手中。钱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候某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钱某与候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存款,钱某认可有共同存款20000元。关于钱某的陪嫁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关于候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钱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候某要求钱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候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钱某看病。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候某离婚,原告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候某共同存款折款10000元,被告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钱某的陪嫁财产返回给原告钱某。

(三)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指根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

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