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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反映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作者:陈可心  发布时间:2020-02-22 16:27:08 打印 字号: | |

疫情期间,网络购物成为了消费者购物方式的重要渠道,但网络购物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以口罩为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口罩,常常出现长时间不发货最后要求消费者申请退款或消费者购买到劣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等现象,还有许多电商平台商家借此机会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司法实践中,网络购物被侵权的消费者维权困难,大多选择不了了之。平谷法院调研发现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电商平台与实体经营虽是购物消费的两种方式,但是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电商平台的商家依靠虚拟的网络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的名称、信誉度等方式对网购合同的主体进行认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商家仅通过网络图片、文字等方式介绍自己销售的产品,极容易产生虚假宣传的现象,现流行的刷单行为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认知困难;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转移以交付为依据,但是网络购物合同自消费者付款至收货期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该段期间内货款一般打至第三方平台、商品也在运输途中未能实现真正的交付,导致合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现有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并未最大程度涵盖网络购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消费者举证困难。在虚拟的网络里,消费者通过虚拟网名与商家进行交易,商家的名称亦是千变万化,消费者只能知晓商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少量却不一定真实的信息;商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介绍文字、图片也可以随时进行更替,且大部分网络购物都不提供发票,对于售后、违约责任等问题亦没有在事前进行协商,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消费者很难进行举证,甚至无法在起诉时确定商家真实的名称,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三、监管不到位。随着电商平台不断发展及物流行业的壮大,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到的产品种类日益繁多,除了日常生活用品,生鲜产品、药品、保健品、工艺品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取得,涉及的领域众多,但法律尚未规定专门的机关或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监管;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问题也只是通过平台内部进行查处解决,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反馈和有效的整治。

  对于以上问题平谷法院建议:一是完善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网络购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侵犯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范,针对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制定规范商家销售行为的政策,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二是完善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诉讼便利原则的基础上,由商家承担证明自己交付的商品与图文相符、已交由物流公司运输等的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价款、妥善使用商品等的举证责任,同时可以要求作为第三方的电商平台、物流公司对其已履行的监管义务、承运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三是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责任。当电商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该监管机构应当积极介入,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并及时作出反馈。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