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禁毒工作,多次就禁毒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将全民禁毒推升至一个新的高度。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禁毒社会氛围,在“国际禁毒日”之际,平谷法院于6月29日对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在得知孙某、朴某(均已判刑)将去湖北省仙桃市购买冰毒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出资8444元让朴某代购25克冰毒。2018年8月19日,孙某、朴某共同驾车运输购买的冰毒从仙桃市返回北京市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车内起获10包可疑白色晶体。经鉴定,其中7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57.77克(其中231.47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2.9%,26.3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2.8%)。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涉毒品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平谷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毒品犯罪高压严打态势,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下一步,平谷法院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继续加强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整治合力;继续发挥宣传职能,加大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