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一与前妻生有一子张某二。张某一前妻去世后,张某二到其姥姥家生活。后张某一与贾某结婚。2018年,张某一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二支付赡养费。该案庭审中,张某二提供本村21村民共同为其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张某二,从其三岁母亲去世后,由姥姥及姥姥家的子女共同出资抚养,包括张某二的吃穿住用行等任何费用,直至其参加工作”。21村民分别在该证明上签名并按印。后张某一和贾某持为张某二支付学费、住宿费等收据起诉至法院,要求21村民向其赔礼道歉并各支付1元的损害赔偿金。庭审中21村民不同意张某一和贾某的诉讼请求。
【调查与处理】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一、贾某曾向张某二支付过部分抚养费用,故21村民共同为张某二出具的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21村民共同为张某二出具证明,必然引发一定范围的人群的评论,造成对张某一、贾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21村民的行为构成虚假事实传播,构成对张某一、贾某名誉权的侵犯,张某一、贾某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法院综合考虑确定。张某一、贾某要求21村民各赔偿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21村民对张某一、贾某存在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21村民应为张某一、贾某出具致歉信,并连带赔偿张某一、贾某损害赔偿金各1元。
【法律分析】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法院判断是否侵害名誉权是以社会的客观评价的降低与否为标准。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一、贾某曾向张某二支付过部分抚养费用,张某二并非仅由其姥姥及姥姥家的子女共同出资抚养。21村民在不清楚事实或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共同为张某二出具的抚养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张某二和上述21人系同村村民,共同出具的证明在客观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必然引发一定范围的人群对张某一、贾某的评论,降低张某一、贾某的社评价。故综合认定21村民的行为构成虚假事实传播,构成对张某一、贾某名誉权的侵犯。21村民对张某一、贾某存在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令21村民为张某一、贾某出具致歉信,并连带赔偿张某一、贾某损害赔偿金各1元。
【典型意义】
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违背事实发布,则可能侵犯对方的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该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以案释法、指引公民正确行为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