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丁九在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村南乔家坟口粮地内被发现倒地身亡,地上有断落的电线一根,其妻子崔七在该口粮地搭救丁九时,突然倒地,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鉴定为电死,丁九的右手虎口区以及崔七的手掌都有电流损伤。现在二位死者的孩子丁小明、丁小霞将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南独乐河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表示涉案电线的产权归属村委会,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村委会表示应该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调查与处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涉案电线发生故障时,村委会作为产权人,未对线路及时维护、检修,且自己也认可涉案电线所属的漏电保护器没起作用,故其存在过错,二位死者触电身亡的结果与其未对电线及时检修、维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丁小明、丁小霞损失的赔偿主体应当为村委会。电力公司作为供电方,与二位死者的触电事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位死者作为成年人用手触摸电线存在过错,应当自担部分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审理难点为是否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电力公司与南独乐河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重点法条有:
1.《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供电营业规则》第6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5.《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案线路的电压等级为220伏,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低压,故不应适用高压电线的特殊侵权责任。低压触电应按照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具有过错、损害后果、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造成丁九、崔七触电身亡的电力设施为南独乐河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义务对该设施进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事发时由于南独乐河村委会未能及时检修、监管且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具有过错,因为村委会的消极“不作为”,最终导致了丁九、崔七的死亡,其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村委会应当对二位死者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造成本案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并非归属电力公司,不应由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该电力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应由其承担。此外,电力公司与村委会亦不构成共同侵权,因电力公司作为供电方,与丁九、崔七的触电事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电力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侵权责任。
丁小明、丁小霞在一审中要求电力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南独乐河村委会上诉请求中,其主张二位死者触电身亡是因电力公司对其所有的配电箱管理不善造成的,但电力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判断。通过上述解说,电力公司并非应担承担责任的主体,虽然两位老人因触电最终死亡,但是提供电能本身不是违法行为,是因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疏于对电路进行维护造成悲剧发生。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规则为尺度,严格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典型意义】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任何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以后,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贯彻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行为自由的基本价值。本案体现了法律的规定不会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及赔偿能力等存在任何差异,司法平等的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以公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传递出公平正义、司法平等的价值理念,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