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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碰瓷”案例谈如何防范敲诈勒索
作者:周丹阳  发布时间:2020-04-29 15:14: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张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伙同吴某、刘某、李某、胡某,先后多次在明知被害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酒后驾车的情况下,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违法驾车、报警解决纠纷为由,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另张某还伙同他人,通过设置假赌局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写下150万元的欠条。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帮助被害人伪造房产证,并介绍被害人抵押房产借高利贷。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固定纠集者,伙同其他被告人多次敲诈勒索、诈骗被害人财物。另外,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被害人借高利贷,并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家属工作单位要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最终,张某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多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亦应惩处,并应与其所犯敲诈勒索罪合并处罚。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想对广大驾驶员朋友说,碰瓷现象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有不法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愿有关,但被害人事先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或怕麻烦不愿、不敢报警的心理也在一定程度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助长了碰瓷现象的发生。

那么,遇到碰瓷,我们应当怎么做呢?首先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驾驶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态,以防只因自己驾车有错在先,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慌张,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给碰瓷人员可乘之机,通过报警能够让碰瓷者知难而退。第三,安装行车记录仪,以便遇到交通事故能够还原现场,留存证据。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想对不法分子说,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推进中,国家严厉打击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涉黑涉恶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不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抱憾终生。

【典型意义】

当前,利用“碰瓷”敲诈勒索的事件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判处刑罚,正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也是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体现。本案系平谷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涉恶团伙利用“碰瓷”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的案件。平谷法院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不断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搭建扫黑除恶“进基层、进校园、进监所、进网络”四位一体宣传平台,进入多个场所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斗争战果,从而达到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作用。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