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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指一算,恐怕你需要这份消费者维权指南
作者:何菁菁  发布时间:2021-03-15 15:10:56 打印 字号: | |

  又是一年315,在这全民“买买买”的时代。消费者走过最长的路 就是骗子的套路,加之网络直播带货火速崛起,如何规避消费陷阱  防止套路  避免踩坑,用到安全又放心的产品呢。消费者们快随我们一起学习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小贾通过淘宝app在代购直播平台购买一款名牌包包。后经相关机构初审鉴定及复审鉴定,该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贾将淘宝店铺负责人小张及网络平台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小贾申请对其所购名牌包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伪。因此淘宝店主小张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小张可按照所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小贾的损失。另外,由于淘宝公司向小贾提供了小张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先行退还小贾货款,已经适当履行审查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小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故对于小贾要求淘宝公司承担三倍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追责销售者

  如消费者买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物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买家确认卖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追责直播平台

  网络直播平台应尽到审核到位的义务,如平台本身明知或已知经营者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为受益者的平台,理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随着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直播带货也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网络直播”、“网红带货”成了热点词汇,甚至衍生一系列新型行业。此类新兴的商业模式,省去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产品成本,刺激了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亦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消费者 在开展网上购物活动时,要避免“冲动消费”“唯价格论”“盲从潮流”“一买了之”等心理,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商家售后、评论等因素,理性购买,并在购物后妥善保留交易有效凭证;

  经营者 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树立诚实经营理念,从商品品质、服务质量等方面着手,提供优质化、差异化商品及服务,在进货时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严把商品源头关、确保经营过程安全,做到执法守法、合法合规,切不可昧着良心赚黑心钱;

  网络平台 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销售形式时,一定要加强监管,规范运营,为消费者购物以及维权提供便利和保障。

  最后,提醒大家,理性购物,保住钱包。


 
来源:平谷法院
责任编辑:黄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