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避免了孩子成长过程中父爱的缺失。”——2021年6月5日,张某一在蒋某家中探望自己的孩子后对法院表示感谢。
张某一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2日,二人生育一子张某二。后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张某二由蒋某抚养,张某一每月可探望张某二两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蒋某仍不配合。考虑到本案系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赵军法官多次传唤蒋某到庭。经耐心劝导,蒋某同意在自己家中对孩子进行探望,并同意在孩子自愿的情况下让张某一将孩子接走。考虑到张某二已经上幼儿园,为了不耽误孩子上学,赵军法官决定利用周末时间执行。在执行现场,赵军法官明法释理告知其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侧重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予以劝导。最终,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转变,并就之后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尤其是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更应让双方当事人在正确的轨道上理性行使探望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