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出生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居委会证明、户籍部门证明等);
4、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