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刘某系某村村民,赵某系刘某的朋友。村委会有一辆小客车,平时作为便民车,供本村村民看病等需要免费使用,该车的保养、加油等费用均由村委会承担。
某日早晨5点多,刘某使用村委会的便民车去医院看病,赵某陪同刘某一同前往。出发不久,司机张某驾车撞到路边的大树,三人均受伤,赵某伤势较重,经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等,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并经鉴定为八级残疾。为此,赵某起诉要求村委会、刘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二、被告辩论意见
村委会:
让赵某、刘某搭乘汽车系好意施惠行为,而非客运合同,应由其与赵某、刘某分担责任;刘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责任;赵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刘某:
本次出行虽是送他去医院看病,但病没看成,还差点丢掉性命,自己不是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院审理
村委会为了方便村民就医,免费提供车辆,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赵某免费搭乘便民车,同以营利为目的的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有着本质区别,赵某要求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施惠人责任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合同承运人,违背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应采纳。
村委会系在好意施惠行为中给赵某造成了损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村委会为刘某提供用车服务,赵某陪同刘某看病,都是为刘某无偿提供帮助,是对刘某的好意施惠。刘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理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赵某各项损失20万余元,刘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四、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好意施惠行为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合同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时造成受惠人损害,施惠人承担的责任应当减轻。好意同乘是一种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民法典》第1217条确立的好意同乘规则,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