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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指南针|老公重病 妻子不管不顾?夫妻扶养义务逃不掉
作者:赵娜  发布时间:2022-05-31 17:28:29 打印 字号: | |

夫妻间相互扶养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在一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如另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需要扶养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美美和丽丽。2018年,李某患脑胶质瘤,随着病情不断加重,2020年李某与张某分居,美美与丽丽均与张某共同生活。李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亲照顾生活起居。李某无工作,每月仅有残疾补助金1240元。张某无稳定工作,其自称每月收入约2000余元。2021年,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500元,每年给付其医疗费用300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系夫妻,现已分居,李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应履行扶养义务,现李某要求张某给付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李某主张的扶养费过高,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身体状况、张某负担能力等予以酌定。李某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判决:1、张某于每月给付李某扶养费500元,2、张某负担李某的实际支付医疗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四、法官提示


夫妻不仅只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更应该是相互的港湾。夫妻间扶养以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二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三是另一方需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