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谷法院张立军法官在处理一起亲子关系纠纷时,通过直接上门寻找、拨打电话还有邮政集约送达等多种方式始终联系不上被告人强子(化名)。考虑到案件性质特殊,必须尽快将诉讼材料送被告的手中,面对故意躲避的他,机智的法官只好这样解决送达难的棘手问题。
1、众里寻他千百度 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张法官把手头工作安排好后,便带着书记员外出送达了。尽管这次他们又在强子的住所地碰了壁,但幸运的是,在到达强子的工作单位后,他们意外得知了他今天会来办理离职手续的消息。总算没有白跑一趟,就在法官和单位负责人商议一旦发现行踪要立刻反馈时,他们又接到了强子正在检测场验车的可靠线索。张法官不敢耽误一分一秒,火速驱车赶往目的地,在经过身份信息和外貌比对,他们终于将目光锁定在一名身材高大、皮肤较黑的男子身上,正是未曾谋面的被告!
张法官立刻上前出示工作证并告知其送达传票的意图,但是强子突然变得很激动,声称自己没有义务和责任配合法院工作,拒绝签收送达的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为了缓和他的情绪,张法官耐心劝说道,“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按时到庭应诉,尊重法律,有理说理,相信我们会有公正判决”,并告知其如果拒不到庭,就是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强子完全听不进去,而是趁法官不注意,扔下拖鞋拔腿就跑,张法官见状也赶忙在后面追赶,边跑边喊“你不用跑,有什么事情咱好好说,跑也解决不了什么事”,但快退休的张法官和正值壮年的强子体力相差悬殊,只见强子一个劲往前跑,一溜烟功夫就不见了踪影。张法官只好和书记员兵分两路一起往强子逃跑的方向追赶,追赶了大概十分钟,依旧无法寻到被告的身影,送达工作被迫中断。
△追赶当事人的张立军法官
2、“守株待兔”遇上“躲猫猫”
尽管张法官累得气喘吁吁,但他并没有轻言放弃,而是迅速转变了思路,立即开车返回检测场,将车停靠在一个既能看到车辆情况又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紧紧盯着车辆周边的情况,静待强子回来取车。大概一小时后,一名陌生男子四处张望着来到车子旁,似乎在寻找什么人。“估计是料想我们会在这里等他,所以不敢露面,让别人代替他来取车,”张法官决定先不打草惊蛇,而是在车内静静观察这名陌生男子的情况。只见该名男子在车旁走走停停,绕来绕去,待了近五分钟,见无人出现,便放心大胆的启动车辆开走了。张法官紧跟其后,行驶近二十分钟到达一个路口,果然再次看到了早已等候多时的强子。但是张法官停车后,还没来得及快步走到强子面前,反映灵敏的他又迅速从陌生男子手中拿过钥匙,上车启动车辆迅速逃离了现场,送达第二次被迫中断。
3、“顺藤摸瓜”获线索 送达普法两不误
两次躲避,两次逃跑让张法官意识到,开车急速追赶已经毫无意义。于是,他决定从帮助强子取车的这名男子入手进行释法说理,张法官告知该男子他和强子均有配合法院工作的义务,如果明知是法院传票,强子仍拒绝签收,法院也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认定其自动放弃了了解开庭时间及地点的权利,并推定法院已经送达完成,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所以就算为了他的朋友强子自身的利益也应该将其叫回。
在知悉法律规定后,该名男子也欣然同意劝说强子,随即打电话将法官讲明的道理原原本本告诉了强子。果不其然,强子没多久便开车返回了现场,很配合地签收了诉讼材料。张法官对送达的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又对强子解释了一遍留置送达的含义。”强子对自己之前拒绝接收文书的行为也表示十分后悔,他不好意思的摸了摸头,当即表示自己回去一定仔细阅读诉讼文书,积极应诉。至此,一起久送不达的案件终于完成了送达工作,同时也给当事人上了一场生动的“普法课”,实现了送达与宣传的双重效果。
法条援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院在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可以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在此提醒大家,在遭遇纠纷时,基于逃避诉讼的目的绝收法律文书,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相反还会使自己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等合法权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