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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而来,法护青春 | 青少年暑期普法正当时!
作者:张鑫蕊  发布时间:2022-08-25 09:43:50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平谷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向阳花”团队成员乌云嘎、张鑫蕊前往金谷园社区开展青少年暑期普法活动,未审庭法官乌云嘎为社区二十余名学生及家长讲授《民法典》、校园及暑期安全相关的法治课。

课堂上,乌云嘎法官介绍了《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介绍校园侵权、景区受伤等民事侵权案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向听讲的学生及家长提示少年儿童安全风险的来源及预防方式方法,提醒家长勤与孩子沟通,关注子女身体、心理变化,注意孩子交友情况,希望家长能够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


一起来看看课上的典型案例吧!

案例1:校园内第三人侵权案

【案例故事】

原告与被告系小学同班同学。二人下课返回教室途中,被告将铅笔扔向原告,不慎伤到原告左眼。经学校通知,被告家长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后因赔偿费用问题原告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属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经我院审理,认定学校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学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安全问题,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消除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对受害学生进行救治,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案例2:校园侵权案


【案例故事】

原告是某幼儿园大班学生。某日,原告在园中进行跨板跳运动中摔倒,左胳膊着地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多处骨折,局部软组织肿胀。后原告将其所在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受伤,被告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对于原告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3:景区侵权案

【案例故事】

原告与母亲前往某景区游玩,下山途中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双膝部皮擦伤,后进行手术治疗。因赔偿问题原告将景区诉至法院。经审理,认定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由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母亲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景区作为经营性场所,应该保障景区游客的安全,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要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子女的人身、财产安全,若未能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子女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4:韦某某聚众斗殴案

【案例故事】

韦某某与刘某均系未成年人,二人因车辆发生剐蹭产生矛盾,双方各自纠集数人在某中学附近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韦某某持黑色刀具将刘某和另一人扎伤。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一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示】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结成团伙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通俗可以理解为人们常说的“打群架”,是青少年的常见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受不良风气、不良文化沾染,缺乏独立判断能力,交友不慎,极易出现类似行为,遇事应当合理协商或者找老师、家长帮助协调,切不可意气用事,引发严重后果。

    随后向在场参与活动的学生和家长发放了平谷法院自制的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材料,巩固课堂上所学的法治知识。最后,未审庭法官与在座的学生和家长进行了互动和交流,对学生和家长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本次社区普法活动的开展得到了社区工作人员、学生及家长的一致好评,法官生动形象的以案说法、以案明理起到了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和警示作用,大家希望法官能够经常利用寒暑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平谷法院将不断延伸司法职能,进一步落实法官送法进社区活动,切实加强社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保障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责任编辑: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