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63岁)同家人到某景区游玩,其与儿子租了一条皮划艇,王某乘划约2小时后,在返航时不慎落水。景区工作人员将其救护上岸,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景区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将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区赔偿精神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
王某称落水系景区的机动船经过时造成的巨浪将其所乘的皮划艇掀翻。景区称湖中游客游玩区域与机动船行驶区域有浮标分隔,且机动船有固定航线,不认可王某所称的落水原因。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景区在王某上艇进行了培训,王某签有免责书,上艇后穿有防护装备。2.景区醒目位置均有提示标志。3.王某落水后景区救援较为及时,并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1.桨板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水上项目,王某签有免责书,应认定其同意自甘风险。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有防护义务。2.王某认可景区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且认可景区救援较为及时,应认定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景区已经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其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景区并无经济损失,故王某称景区隐瞒事实有悖常理。4.针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释法:什么是“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真不幸发生”的情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及案件模拟,通过模拟可知皮划艇船身较小,只能乘坐二人,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水上运动,但在没有外力冲击下,不易翻船落水。该游玩区域与大型电动游船行驶区域有浮标线隔离,且相距较远,电动游船行驶时对皮划艇的外力冲击不大。
法官提示:某些文体活动或游戏项目,本身就蕴含着风险性,这种风险是该活动的内在属性,是法律应予包容并规范的风险。在参加文体活动或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自身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