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伤害
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系初中同校同学,二人下晚自习后在校外门口贾某某将其推倒,导致郑某某磕伤牙齿,郑某某当天前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其左上前牙外伤脱出。后郑某某多次进行稳固受伤牙齿的治疗,医生建议18周岁后再对受伤牙齿进行根治。期间原被告双方家长一直在进行沟通协商,但对牙齿治疗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后贾某某一方直接否认其存在推倒郑某某的行为,认为贾某某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乌云嘎法官结合庭审情况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贾某某在与郑某某玩闹过程中将其推倒致使郑恬宇磕伤牙齿,对郑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郑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嬉闹玩耍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应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但郑某某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某某的母亲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后认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还以当事人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乌云嘎法官团队在这起案件中表现出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发条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